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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广东省企业
人员在省外获得职称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继续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我局决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广东省企业到我局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可以申报在省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但须经广东省各级有权核发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换证,或由原发证单位提供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2007年8月10日在我局网站公布的“关于申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通告”暂停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