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事项的通知
来源:南方电监局 日期: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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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后续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8〕55号)、《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申请表的函》(资质函 〔2008〕12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供电企业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

二、分类及填报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两种。

(一)许可事项变更

1、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因供电营业区发生变化或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供电设施等,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2、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变更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供电营业区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变更的,应当自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证时间起每满一年,向我局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3、供电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须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2)提供各供电营业区变更证明材料、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3)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图。

(4)供电营业区域地理平面图。

5、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须补充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1、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领新的许可证。

2、企业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住所以及分支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3、供电企业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申请办理流程

供电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填写好相应申请表,与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起扫描成tiff格式图片发到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处邮箱nfj-zizhi@serc.gov.cn,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邮寄到下列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净慧楼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处(邮编:510180)。

联系人:林江

电  话:020-85125224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