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方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便民措施》的通知
来源:南方电监局 日期: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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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南各电力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国家扩大内需、稳定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电监会2009年工作精神,切实解决因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电力业务许可证地区分布不均匀问题,坚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重的原则,我局结合地区差别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南方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便民措施》(仅适用于广西、海南)。措施明确,在执行电监会6号令规定原则的前提下,部分条件采取“减缓进入陡度,限期到达高度”的灵活措施,对广西、海南省(区)申请35KV以下承装、承修类的电力施工企业,办理有效期2年并仅限在本省(区)内使用的许可证。两年期满企业须达到6号令规定条件方可申请许可证延续,否则收回许可证。以确保广西、海南电力施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和良好的电力施工市场秩序。按电监会6号令规定条件申请的企业,仍按原标准和程序审核,其许可证有效期6年。

现将《南方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便民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南方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便民措施》.doc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