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意见
来源:南方电监局 日期: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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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意见

 

一、  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对电力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监督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电力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电力监管机构找准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电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电力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对电力企业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电力企业自查自纠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电网(供电)经营企业,发电企业,水电、火电、输变电等施工企业,电力、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单位。

电力企业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一)、电力工程建设方面(包括电力企业投资的基建、技改、大修及业扩工程)
1、建设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过程中,为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在施工设计、监理、中介、施工队伍选择及设备物资采购中,违反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行为;或按规定实行招标但在招投标资质、方式、方法、程序、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方面设置不公平条款;或对中标方附加条件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施工单位或个人通过提高工程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电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为取得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权及中介服务权,与建设单位或个人、评标专家等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施工单位在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或设备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5、在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6、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设备物资采购方面
1、电力企业在煤、油等燃料供应上选择及计量、质量检验、质价审核和结算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买设备、物资时,存在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在设备物资采购招标中,与投标单位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未经过合法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产权交易方面
电力企业在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与产权交易机构,对象和中介机构等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供电服务方面
1、电力企业在用户报装接电的受理审批和装表接电过程中存在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物资供应商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2、电力企业在停电、限电计划(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电力企业在执行分类和差别电价、抄表、收费、清欠和检查用电过程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电力调度、电费结算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主要工作环节:
电力行业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起到年底结束。自查自纠的主要工作环节为:宣传发动,摸底调查,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
四、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搞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