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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人。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变更用电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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