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监局关于办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公告
各发电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电监会授权,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内地方发电企业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工作。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规定,2005年12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或投产机组,须及时申请领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并网运营。其中:2006年7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或机组,应在2006年底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2006年8月1日后全部建成投产的电厂,必须在投产运行后3个月内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请上述类别的企业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如未按时申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005年12月1日前竣工投产的存量发电项目,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许可证发证计划。请相关企业在我局网站下载《存量发电项目调查表》并如实填报,按发证计划提交申请材料。
咨询电话:020-85125217;020-85125210
邮箱:nfj-zizhi@se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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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